(2017)苏06民终2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2130周笑微与黄金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金辉,周笑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21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金辉,男,197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笑微,女,1990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上诉人黄金辉因与被上诉人周笑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1民初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金辉未按照法院通知要求如期足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金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盛审判员 罗 勇审判员 季建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施惠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