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史旭丹与被告章诗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旭丹,章诗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739号原告史旭丹,女。被告章诗松,男。原告史旭丹与被告章诗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史旭丹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旭丹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旭丹撤诉。案件受理费2978元,减半收取计1489元,由原告史旭丹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秋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雷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