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冯都兰与张洪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都兰,张洪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445号申请执行人:冯都兰,女,1982年7月19日出生,住北安市。被执行人:张洪磊,男,1989年2月27日出生,住巴彦县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已经部分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1执445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召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傲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