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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民初14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浙XX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众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浙XX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众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XX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球冠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市中盛置业有限公司,浙XX欣高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蓝纺纤维有限公司,曹欣羊,徐兴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1479号之一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文化路208号。负责人黄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可鑫、陆凯,员工。被告浙XX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同一村。法定代表人曹欣羊。被告湖州众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益民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徐建良。被告浙XX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同一村。法定代表人曹欣羊。被告中球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心中路819号绿都世茂广场写字楼十三层。法定代表人任文达。被告泰州市中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江平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钱江。被告浙XX欣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经济开发区经四路288号。法定代表人曹欣羊。被告杭州蓝纺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大西村。法定代表人曹欣羊。被告曹欣羊,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徐兴娟,女,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诉被告浙XX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众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XX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球冠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市中盛置业有限公司、浙XX欣高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蓝纺纤维有限公司、曹欣羊、徐兴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诉讼标的为92128399元,且被告泰州市中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非浙江省内,已超出本院受理案件标准,本院无级别管辖权。虽然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本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因此本案应移送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亮人民陪审员  童红英人民陪审员  陈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