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执保2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恩太、海朝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恩太,海朝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保268号之一申请人:王恩太,男,回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海朝锋,男,回族,住山东省东明县。关于王恩太与海潮峰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明县法院2017年6月19日生效的(2017)鲁1728财保214号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海朝锋名下位于东明县五四路东段96号32座2单元2层202户合同编号为:20111017009号房产一年。查封徐领所有的鲁R×××××号小型轿车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海朝锋名下位于东明县五四路东段96号32座2单元2层202户合同编号为:20111017009号房产。二、查封徐领所有的鲁R×××××号小型轿车三、查封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胜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谷振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