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2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姜国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国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783号原告:姜国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云雷,山东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负责人:纪忠,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国强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姜国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国强撤回对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国强负担。审 判 长 吴 超人民陪审员 宣良训人民陪审员 苟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 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