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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执恢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罗永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罗永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恢237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8278219-X。负责人:岳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娟,广东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天,广东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罗永涛,男,汉族,1976年9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武汉市黄陂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罗永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109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02907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6)粤03执3483号。在该次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海湾广场××房50%的份额,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深圳市磐利电子有限公司50%的股权。因本院仅查封了上述房产50%的份额,暂时无法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亦不申请处置上述股权,因此被执行人暂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遂于2016年11月2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等文书,称被执行人已向其支付了全款欠款共计人民币119283.67元,债权已获清偿,申请结案,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执行费人民币1690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1096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69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罗永涛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海昌街海湾广场丰盛阁16F房50%份额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罗永涛持有的深圳市磐利电子有限公司50%股权的冻结;三、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1096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祥审判员 尚彦卿审判员 肖伟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葛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