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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张晓亮、朱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张晓亮,朱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1706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住所上海市。负责人:陈江,行长。被告:张晓亮,住址不详。被告:朱阳,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告张晓亮、朱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93元,退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 童人民陪审员  伊永英人民陪审员  刘淑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昊朋—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