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熊某与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934号原告熊某,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盛某,女,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熊某诉被告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在本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之前,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原、被告已私下解决为由,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邹军义审 判 员 杨 厅人民陪审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