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2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赵长胜与焦作市蓝波湾量贩有限公司、张旭、李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长胜,张旭,李娜,焦作市蓝波湾量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2执206号申请执行人赵长胜,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张旭,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李娜,女,1971年6月14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焦作市蓝波湾量贩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建设西路148号物贸大厦528房间。法定代表人李元,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长胜与被执行人张旭、李娜、焦作市蓝波湾量贩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2014)解民一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共同偿还借款30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涉嫌刑事案件,财产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4)解民一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