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3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绪灯与何建兴、马富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绪灯,何建兴,马富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3民初932号原告:陈绪灯。委托代理人:石瑞,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何建兴。被告:马富霞。原告陈绪灯诉被告何建兴、马富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由审判员郑庆文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绪灯的���托代理人石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建兴、马富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绪灯诉称:2013年5月10日、19日,被告何建兴分别向原告借款30万元、40万元合计70万元。原告将上述借款分别汇入二被告的银行账户。2015年7月15日,经原、被告协商,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2015年10月30日前偿还本息。还款日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约定偿还欠款。借款期间,被告偿还了原告利息25万元。同时,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故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时至今日,二被告仍未还清借款本息。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利息46.2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7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息2%从2017年5月1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告陈绪灯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借条、银行流水、银行回单。证明被告于2013年5月10日和2013年5月19日向原告合计借款70万元的事实。证据二、夫妻关系证明材料。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何建兴、马富霞未在法定期间内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和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何建兴、马富霞系夫妻关系。2013年5月10日、19日被告何建兴向原告陈绪灯借款30万元、40万元并出具月息均为2.5分的借条两张,原告陈绪灯亦于同日将上述款项转入被告何建兴(30万元)、马富霞(40万元)的银行账户。2015年7月15日,被告何建兴再次向原告陈绪灯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7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2.5%、每月付息、��期还本且还款日期为2015年10月30日。截至2014年7月31日,被告何建兴除已按月利率2.5%支付原告陈绪灯借款利息25万元外,剩余借款本息至今未能偿还。原告为此于2015年5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陈绪灯与被告何建兴之间基于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内容除双方约定的月利率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无效外,其他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义务。原告陈绪灯如约提供了借款,被告何建兴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显属违约。被告马富霞作为被告何建兴之配偶,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原告陈绪灯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率的问题,因法律对民间借贷利率规制的上限是年利率24%,若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自愿约定年利率为24%-36%且债务人已经按此标准给付利息的,法院不予干涉,但对其没有给付的利息,债权人不得通过诉讼强制债务人履行。现原告陈绪灯主动按年利率24%主张利息,本院予以准许。被告何建兴、马富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建兴、马富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绪灯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2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29元,由被告何建兴、马富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29元,收款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帐号:17×××18;汇入地名:湖北省黄石市。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签收一审裁判文书后,即视为已向当��人送达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审判员 郑庆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