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03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付相敏、苏奕畅等与新乡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相敏,苏奕畅,新乡市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初216号原告付相敏,女,汉族,1987年6月11日出生,住辉县,原告苏奕畅,男,汉族,2015年2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付相敏,基本情况同上,与原告苏奕畅系母子关系委托代理人常超敏,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市中心医院组织机构代码41708635-6法定代表人杨留勤委托代理人杨自勇,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奕畅、付相敏诉被告新乡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相敏、苏奕畅撤诉。审判长  胡文兵审判员  张红丽审判员  田新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