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22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谢秀智与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秀智,马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22386号原告:谢秀智,女,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马军,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谢秀智与被告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谢秀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秀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秀智撤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谢秀智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风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 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