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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5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秋锋诉王攀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秋锋,王攀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5民初656号原告:吴秋锋,男性,汉族,1988年08月30日出生。被告:王攀龙,男性,汉族,1991年02月23日出生。原告吴秋锋与被告王攀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吴秋锋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秋锋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吴秋锋负担。审判员  :王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