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5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秋锋诉王攀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秋锋,王攀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5民初656号原告:吴秋锋,男性,汉族,1988年08月30日出生。被告:王攀龙,男性,汉族,1991年02月23日出生。原告吴秋锋与被告王攀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吴秋锋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秋锋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吴秋锋负担。审判员 :王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