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02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董华秋等348人(经核实为346人)与被告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第三人王力波合同纠纷一案中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华秋,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王力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418号原告董华秋等346人(名单见附件)诉讼代表人董华秋,女,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诉讼代表人林国义,男,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诉讼代表人李立彦,女,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诉讼代表人刘兆祥,男,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诉讼代表人钱景文,女,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高德田,该事务所主任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蛟,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力波,男,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华秋等348人(经核实为346人)与被告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第三人王力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朱利彪人民陪审员  王海阔人民陪审员  尹 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家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