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4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金保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保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4274号原告:金保伟,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德全、周继浩,山东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17号商业网点A26号。法定代表人:潘红亮,总经理。原告金保伟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现原告冷小冰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保伟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