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志林与银川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一羊五吃餐厅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林,银川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一羊五吃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32号申请执行人:李志林,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银川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一羊五吃餐厅。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经营者姬小园,男,该餐厅员工。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劳人仲裁字第[2016]89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88109元(含执行费1204元),未执行标的8810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川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一羊五吃餐厅已不存在实体经营情况,也无法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屋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因无法查询到被执行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故无法将被执行人银川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一羊五吃餐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劳人仲裁字第[2016]89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王立军代理审判员 杨天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 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