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3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会学与刘东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学,刘东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3555号原告刘会学,住农安县哈拉海镇孙家炉村5组被告刘东明。本院受理原告刘会学与被告刘东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后,被告刘东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自己的经常居住地为农安县农安镇铁西村8社,本案应由农安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农安县农安镇铁西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被告刘东明自2003年一直在该村8社居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刘东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农安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成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