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4执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光、张君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光,张君浩,张雅君,范庆国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执保207号申请人:杨光,女,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被申请人:张君浩,男,198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张雅君,女,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范庆国,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住蓬莱市。申请人杨光与被申请人张君浩、张雅君、范庆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光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君浩、张雅君、范庆国的银行存款115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杨光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君浩、张雅君、范庆国的银行存款115000元,如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在以后的进款中冻足为止。冻结上述存款的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期限届满仍需继续冻结的,原告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办理续行冻结的,本裁定的冻结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淑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