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33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郭XX与被告焦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XX,焦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33民初144号原告郭XX。被告焦XX。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XX与被告焦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亢红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XX、被告焦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XX诉称,2003年双方结婚后,常因琐事争吵互相伤害。特别近几年被告有赌博恶习,且对原告及孩子不负责任,现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因此请求判决离婚,两个孩子由被告抚养。分割9.8万元共同财产,一切债务由被告承担。被告焦XX辩称,同意离婚,但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我支付抚养费。双方没有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200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农历11月初八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5月30日双方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共同生活中刚开始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双方不能很好沟通与理解,常发生争吵且偶尔有打闹现象。2017年农历2月双方因琐事再次产生矛盾,为此原告离家外出务工,双方分居至今。双方共同子女焦一X,男,2004年9月19日生;焦二X,男,2008年8月7日生,现均随被告共同生活。双方无共同债权与债务,关于共同财产双方存在争议,且均无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结婚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已十余年,且共同努力抚育两个孩子健康成长。虽因生活琐事致双方现在产生矛盾,使感情受到一定影响,但双方本着对家庭及自己负责的态度,多沟通与理解,尚有共同生活的可能,为给双方和好机会,故对原告离婚的诉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郭XX与被告焦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亢红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元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