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钱立军与马红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立军,马红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216号申请人钱立军,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马红跃,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钱立军诉马红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豫1281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红跃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钱立军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237.75元、诉讼费279元及本案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红跃已履行完毕,此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钱立军同意本案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281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照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