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孔祥岗与耿盼、杜香花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变更监护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孔祥岗,耿盼,杜香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特4号原告孔祥岗,男,1982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耿盼,女,1985年7月1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杜香花,女,1951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岗诉被告耿盼、杜香花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祥岗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祥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祥岗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伟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