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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执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湖北全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湖北全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聂孝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长虹北路22号万家同乐小区。负责人陈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湖北全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聂孝全,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聂孝全,男,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湖北全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聂孝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现被执行人湖北全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聂孝全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湖北全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聂孝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张志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柯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