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申诉人马文军、马春娟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宁01刑申9号申诉人马文军、马春娟:你因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金燕林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对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6刑初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6)宁01刑终27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一审法院认为涉案车辆是金燕林通过姬玉龙向杨静嘉所借,车主管志强不知借车一事,这与事实不符,是严重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诉人金燕林判刑过轻,应依法从重判决;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理由,提出申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人金燕林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申诉人马某甲申某某、马某乙提出原审被告人金燕林归案后没有如实交代案件事实,不应认定为自首,对金燕林判刑过轻的申诉理由,经审查,原审被告人金燕林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且原审判决对原审被告人金燕林量刑并无不当;申诉人马某甲申某某、马某乙提出”车辆是金燕林通过姬玉龙向杨静嘉所借,车主管志强不知借车与事实不符”的申诉理由,申诉人并未提交上述理由的证据,原判决认定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诉人马某甲申某某、马某乙未提交新的合法有效证据证实其申诉理由,故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