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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执6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冯建刚与余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建刚,余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6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建刚,男,195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区,。被执行人:余舸,男,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申请执行人冯建刚与被执行人余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全部债务。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浩滨审 判 员  贺 靖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许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