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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2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刘军与罗小庭、胡央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罗小庭,胡央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民初2058号原告:刘军,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告:罗小庭,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告:胡央冲,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原告刘军与被告罗小庭、胡央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9月16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月利率1%,借款期限三个月。两被告借款后,未向原告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也未归还借款。现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小庭、胡央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刘军借款3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25元,由被告罗小庭、胡央冲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升审 判 员  杨丹丹人民陪审员  陈佳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施邹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