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鹤壁市经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鹤壁市亚鹤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赵学明、李晓亚、河南金凯机械电子有限公司、牛犇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壁市经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鹤壁市亚鹤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赵学明,李晓亚,河南金凯机械电子有限公司,牛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30号申请执行人:鹤壁市经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大道167号。法定代表人:王冰。被执行人:鹤壁市亚鹤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泰山路北段289号。法定代表人:赵学明。被执行人:赵学明,男,1989年1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晓亚,女,1990年5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金凯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金山工业园区龙岗路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牛犇。被执行人:牛犇,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壁市经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市亚鹤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赵学明、李晓亚、河南金凯机械电子有限公司、牛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鹤壁市亚鹤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赵学明、李晓亚、河南金凯机械电子有限公司、牛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豫0611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秦 凯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