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陆海丰与江和平、周小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海丰,江和平,周小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1191号原告:陆海丰,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江和平,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山市。被告:周小良,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海丰与被告江和平、周小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陆海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海丰负担。审 判 长 雷章兴人民陪审员 罗方忠人民陪审员 俞绍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 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