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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陆海丰与江和平、周小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海丰,江和平,周小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1191号原告:陆海丰,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江和平,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山市。被告:周小良,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海丰与被告江和平、周小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陆海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海丰负担。审 判 长  雷章兴人民陪审员  罗方忠人民陪审员  俞绍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 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