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恢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贤良与于希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贤良,于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176号申请执行人:杨贤良,男,195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通顺街6号副4号6单元401室。被执行人:于希林,男,1965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386号1门。本院在执行杨贤良与于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杨贤良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50,000元及利息。杨贤良未能提供于希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于希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于希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