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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3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欧秀芝与邓志强、何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秀芝,邓志强,何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3民初1430号原告:欧秀芝,女。被告:邓志强,男。被告:何建,男。原告欧秀芝与被告邓志强、何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秀芝向本院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秀芝撤诉。本案受理费1406元,减半收取���703元,由原告欧秀芝负担。审判员  李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观春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