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许永刚与邱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永刚,邱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842号原告:许永刚,男,195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前进,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被告:邱金,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宗绪,博爱县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许永刚与被告邱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许永刚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永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860元,减半收取计2930元,由原告许永刚负担。审判员 杨爱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林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