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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许永刚与邱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永刚,邱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842号原告:许永刚,男,195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前进,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被告:邱金,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宗绪,博爱县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许永刚与被告邱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许永刚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永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860元,减半收取计2930元,由原告许永刚负担。审判员  杨爱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林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