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大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和润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大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和润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大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重庆村,组织机构代码证00928544-4。法定代表人:王成明,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和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珊瑚路1号和润国际汽摩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65629535X。法定代表人:周少钢,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大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和润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6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84866.5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已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已被本院另案保全,有房屋可以变卖或者抵偿债务,但还不能办理产权证(需2018年3月份才行),该公司目前资金困难,没有现金可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总对总查询及线下四查,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账户,已司法扣划原保全的案款161000.00元(含执行费2300.00元),本院已按重庆市渝中院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方式支付案款给重庆创冠商贸有限公司158700.00元,用于抵扣申请执行人的到期执行债务,被执行人主动配合法院执行,但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抵偿房屋,现由于该房屋暂不能办理产权,暂不便司法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已送达申请执行人举证通知书。2017年6月20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截至2017年6月2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926166.5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暂无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曾宪伟执行员 胡月明执行员 江 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翁 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