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5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阿拉善盟云峰道桥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善盟云峰道桥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5民初246号原告:阿拉善盟云峰道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法定代表人:路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祥华,男,系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珍,陕西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培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阿拉善盟云峰道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阿拉善盟云峰道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300,000元;2、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原告阿拉善盟云峰道桥有限责任公司承建了陕西省镇安县345国道金钟至木王林场公路改建工程施工LJ-4合同段。2016年4月19日,原告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购买了平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其中平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金额300,000元/人,平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00元/人,保险期间:2016年4月20日零时起至2017年10月19日二十四时止。2016年6月19日,原告雇佣的工人XX志在驾驶压路机时不慎驶出路面落水溺亡,经协商,原告赔偿XX志家属799,900元,后原告要求被告进行保险理赔,被告拒赔。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保险,与原告所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系不同的诉讼主体,属于起诉被告错误,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阿拉善盟云峰道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阿拉善盟云峰道桥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玉梅审 判 员 余 苗人民陪审员 董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