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6刑初127号公诉机关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5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公诉刑诉[2017]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斯琴高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无证驾驶货运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扎鲁特旗乌力吉木仁苏木哈日毛都嘎查满都拉家门前水泥路处右转弯时,因采取措施不当导致电动三轮车侧翻,造成电动三轮车乘坐人任凤霞受伤。2016年5月28日15时许,任凤霞经扎鲁特旗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被传唤到案。经扎鲁特旗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000元,并取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住院病案及死亡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收据及谅解书,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法规,无证驾驶货运电动三轮车载客、未保持安全车速在道路上行驶,车辆转弯时因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侧翻,致一乘坐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够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又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光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斯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