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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2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屈玉芝、李玉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玉芝,李玉梅,许爱德,王广青,聊城市天生蜂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2104-2号申请执行人:屈玉芝,女,1959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聊城市。申请执行人:李玉梅,女,1952年3月15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许爱德,男,1969年8月2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王广青,女,1969年2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许爱德之妻。被执行人:聊城市天生蜂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闫寺街道前田村。法定代表人:王广青,经理。本院于2016年9月16日出具的(2017)鲁1502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屈玉芝、李玉梅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许爱德、王广青、聊城市天生蜂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4000元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聊城农商银行铁塔支行户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账号:9150115022742050003730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敬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小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