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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黄青与河南大新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青,河南大新集成房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589号原告:黄青,男。被告:河南大新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镇平县产业集聚区新城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韩志远,任该公司经理。原告黄青与被告河南大新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青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黄青负担。审 判 长  江 斌审 判 员  易声扬人民陪审员  李学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姚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