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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民终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贤会、詹明锋等与曹中良、神农架林区阳日镇朝阳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中良,张贤会,詹明锋,詹明富,詹明清,詹爽,詹明芬,神农架林区阳日镇朝阳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9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中良,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神农架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光元,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婷,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贤会,女,1946年4月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神农架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詹明锋,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神农架林区,现租住神农架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詹明富,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神农架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詹明清,女,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保康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詹爽,女,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神农架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詹明芬,女,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神农架林区。六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帅荣,湖北神农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审被告:神农架林区阳日镇朝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神农架林区阳日镇朝阳村。法定代表人:王均艳,该村村委会主任。上诉人曹中良因与被上诉人张贤会、詹明锋、詹明富、詹明清、詹爽、詹明芬、原审被告神农架林区阳日镇朝阳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2016)鄂9021民初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2016)鄂9021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曹中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鄢 睿审 判 员  袁红文审 判 员  胡远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蒋红莉书 记 员  王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