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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文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21刑初36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文成,男,1983年10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9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公诉刑诉(2017)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文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文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0日中午,被告人黄文成至嘉善县惠民街道毛家小区420号4楼西南间被害人杨秋玲的租房,利用事先准备的钥匙打开房门���进入屋内,窃得玫瑰金色vivo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8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黄文成在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文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刀顺华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接受证据清单及发还清单,抓获经过,人口查询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黄文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8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文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赃物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可对被告人黄文成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文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兰 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宇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