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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8执恢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杜艳奎与连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艳奎,连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8执恢279号申请执行人:杜艳奎,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松山区安庆镇。被执行人:连艳华,女,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团结村五组。本院在执行杜艳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连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6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连艳华进行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连艳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采取拘留措施被执行人亦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