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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执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雪峰、金扬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峰,金扬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1执709号申请执行人李雪峰,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被执行人金扬地,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申请人李雪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扬地支付欠款40000元,利息22400元,诉讼费176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金扬地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无财产可供��行,被执行人金扬地目前下落无从查找。申请执行人李雪峰知悉上述执行情况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申请人要求将被执行人金扬地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库,并同意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作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浙0421执709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雪峰如发现被执行人金扬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金扬地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李雪峰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金扬地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李雪峰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周瑞华二〇一七��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勤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