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2民初5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田凤娟与河南安踏鞋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凤娟,河南安踏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5158号原告田凤娟,女,汉族,1975年11月15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商丘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安踏鞋材有限公司,地址:商丘市梁园区产业集聚区梁园路与陇海路交叉口安踏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058793664E。法定代表人:赖世贤。原告田凤娟与被告河南安踏鞋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凤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依法办理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凤娟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窦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梦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