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7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马连合与马啟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连合,马啟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7民初578号原告:马连合,男,196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告:马啟来,男,195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原告马连合与被告马啟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马连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并按月息3%承担借款期间的利息,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连合不能提供被告马啟来准确的送达地址,虽经法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马啟来送达地址,法院无法通知被告马啟来应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连合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洪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晓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