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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申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扈文生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扈文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申1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扈文生,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扈保泰,男,汉族。再审申请人扈文生与被申请人扈保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7民终2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扈文生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均未经质证。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并提交旧房出售审批表等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扈文生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扈文生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均未经质证,但经审查,原审并不存在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况。扈文生申请再审时提交的旧房出售审批表等证据材料均不足以推翻原审认定的徐秀英于1963年向新乡市房地产管理局租赁涉案房屋,于1995年公转私,徐秀英将涉案房屋购买的事实。因涉案房屋已被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自拆除行为成就时发生物权灭失的效力,故扈文生要求确认涉案房屋权属无事实依据,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妥。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扈文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扈文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朱光民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贾海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 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