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亚东与宿迁市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东,宿迁市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宿迁市宿城区河滨街道办半窑居委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2121号原告:陈亚东,男,193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同欣,宿迁市宿城区创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宿迁市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宿迁市北海路11号。第三人:宿迁市宿城区河滨街道办半窑居委会,住所地宿迁市河滨街道半窑居委会。负责人:王新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亚东诉被告宿迁市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宿迁市宿城区河滨街道办半窑居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亚东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 啸人民陪审员 范艳艳人民陪审员 范桂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琳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