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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孙华、王奉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华,王奉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661号申请执行人:孙华,女,196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天津日报广告发行有限公司编辑,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王奉纲,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执行人孙华与被执行人王奉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明伟代理审判员  廖文旭代理审判员  郑雅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雨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