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1225刘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1225号被执行人刘勇,男,1973年4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仓市人民法院(2013)太刑初字第020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0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刘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勇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