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民初23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寿鑫、张艳翠等与XX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寿鑫,张艳翠,XX,天津市腾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3983号原告:王寿鑫,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中国海洋石油国际有限公司伊拉克分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张艳翠,女,1982年11月13日,汉族,天津开发区蓝盾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XX,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延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民,男,自由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天津市腾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旅游区滨旅产业园13号楼五层第575-6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865710226。法定代表人:郭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建兵,男,该公司店经理。原告王寿鑫、原告张艳翠与被告XX、被告天津市腾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寿鑫、原告张艳翠撤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后为275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付)。代理审判员  李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