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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7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黄金堂、黄兆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堂,黄兆鹏,马吉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773号之一申请人:黄金堂,男,汉族,1955年6月21日出生,住齐河县。申请人:黄兆鹏,男,汉族,1989年11月17日出生,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马吉河,男,汉族,1952年11月5日出生,住齐河县。本院依据已经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25民初38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本案应尽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吉河在中国银行的银行存款7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宰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卫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