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民终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航亮与平遥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航亮,平遥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8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航亮,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平遥县村民,现住。委托代理人赵晓辉,男,山西显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遥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所在地址:平遥县曙光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建仁,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涛,山西法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宁东,男,1972年10月17日生,汉族,现住平遥县,系上诉人市场和监督管理局现任副局长。上诉人李航亮与上诉人平遥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平遥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8民初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事实认定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遥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8民初2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平遥县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韩锦芬审判员 侯建伟审判员 范光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翟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