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执289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银川市金凤区金贵租赁站与宁夏诚丰万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市金凤区金贵租赁站,宁夏诚丰万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289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银川市金凤区金贵租赁站。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经营者黄金贵,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宁夏诚丰万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德胜工贸城北四区1号房。法定代表人付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4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81640.44元(含执行费1108元),未执行标的81640.4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夏诚丰万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屋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宁夏诚丰万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4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王立军代理审判员 杨天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 翔 来自: